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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篇51:4:“我向你犯罪,惟独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这恶,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,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。”
神对每个罪人的定罪和刑罚上都是公义的,从罪人自己的认罪和神亲眼见证罪行的这两个事实上,公开表明神是清正的。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,任何接受的人的心中都是没有疑问的,定罪是罪的合法回报。
有两种定罪,一种是对选民的定罪,这种定罪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与神和好,因为此后再没有定罪了。第二种定罪是对至终都不悔改的人,在他们死后,他们因所犯的罪,被神以最公义,最公正的方式定罪,定罪后不被赦免,而是从神得到不可回避的咒诅。
第一,第一种定罪,关于基督徒,当他感到自己受良心和神的圣灵的谴责时,在他没有任何理由为自己辩护,他只能用诗人的话说,“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,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。
1.首先,基督徒在被圣洁的律法定罪时,他真诚的认罪。在基督徒真诚的承认自己的罪后,他没有承诺自己会表现更好。因为他知道,在神定罪的时候,神是公义的,在神判断的时候,神是清正的。
2.其次,当基督徒被律法在他的良心上定罪时,在他的认罪之外,还有其他的东西使神在责备他的时候显为公正,就是神自己。定罪的罪人感到,他的罪是行在神的面前,“我向你犯了罪,惟独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这恶,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,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。”良心告诉他,他是有罪的,因为神本身就是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