讲员:张得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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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设立逃城的规定(申19:1-13)
1.1. 预备道路:古时的道路要不断地保养维修,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。
1.2. 设立逃城的目的:凡是声称误杀别人的人,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,以等候公平的审讯。
1.3. 设立逃城的意义:让走投无路的人有路可走。
2. 不可挪移地界(申19:14)
2.1. 当时私人土地的范围是由一块或一堆石头界定的。意图欺诈邻舍的人,会移动这些界石(伯24:2;赛5:8;何5:10)
2.2. 神知道人隐藏的罪!
3. 法庭作见证的律例(申19:15-21)
3.1. 本段讨论的,是凶恶见证人(直译“强暴的见证人”,即此人的见证会导致强暴)的案件。
3.2. 以眼还眼的公义伸张:不过度报复,限制复仇。
3.3. “站在耶和华面前”:审判者和见证人都要有敬畏耶和华的心。(申19:17)
3.4. 提醒:在定人罪的时候,要特别小心——不要冤枉了人,也不要使人冤枉被害。
3.5. 林后13:2-3